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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二六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周炳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二六一號

原告
高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哲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伍仟參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柒拾捌萬捌仟肆佰肆拾壹點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柒拾參點伍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周炳全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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