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三О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劉秀君

  • 當事人
    辰禾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三О四號 原   告 辰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姿娜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 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貳仟捌佰壹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三…」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