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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三三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周炳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三三五號

原告
英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景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點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陸拾柒點肆元,折合新臺幣肆仟肆佰零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叁佰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周炳全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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