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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三六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三六九號

原告
甲○○即元鑫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折合銀元玖萬參仟參佰參拾參點參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壹仟零貳拾柒點肆元,折合新臺幣參仟零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賴淑美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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