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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三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賴淑美

  • 原告
    甲○○即元鑫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甲○○即元鑫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折合銀元玖萬參仟參佰參拾參點參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壹仟零貳拾柒點肆元,折合新臺幣參仟零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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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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