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三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甲○○即元鑫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折合銀元玖萬參仟參佰參拾參點參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壹仟零貳拾柒點肆元,折合新臺幣參仟零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