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三六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三六九號
- 原告
- 甲○○即元鑫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折合銀元玖萬參仟參佰參拾參點參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壹仟零貳拾柒點肆元,折合新臺幣參仟零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