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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范明達

  • 原告
    甲○○與被告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三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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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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