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范明達
- 原告甲○○、與被告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三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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