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勝彥
- 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被告龍富成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四九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送達代收人 巫明達 訴訟代理人 傅善國 原告因請求被告龍富成企業有限公司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叁萬壹 肆拾元,然原告業已繳納新台幣壹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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