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簡婉倫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六八號 原 告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玖 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簡婉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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