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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七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七六號

原告
瀧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新華

原告因請求被告乙○○、甲○○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元,應

已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餘有新台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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