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七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七六號
- 原告
- 瀧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新華
原告因請求被告乙○○、甲○○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元,應
已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餘有新台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