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聯順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楊博堯律師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 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 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簡婉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