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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簡婉倫

  • 當事人
    聯順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聯順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楊博堯律師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 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 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簡婉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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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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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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