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三一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三一六號
- 原告
- 金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馮志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效香
- 被告
- 智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零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