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三四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三四二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中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