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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七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
北統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提出被告甲○○○○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以陳報被告之真正住居所,或陳明已依一般認為相當之方法探查後,仍不知被告

應受送達之處所,並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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