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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四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許乃文
  • 法定代理人
    陳啟仁、王秋華

  • 原告
    甲○○○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泰隆行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四五八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仁 訴訟代理人 劉麗娟 被   告 泰隆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華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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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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