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一五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一五五號
- 原告
- 世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文正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五萬八千元
納一千元,餘有二千八百六十元尚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