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五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五О號
- 原告
- 集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乙○○○○美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零叁仟零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
佰壹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
仟肆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