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О一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О一七號
- 原告
- 弘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