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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三一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三一六號

原告
金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馮志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效香
被告
智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零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陳心婷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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