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七五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七五О號 原 告 新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統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