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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七五О號

給付運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七五О號

原告
新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統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陳心婷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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