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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七五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陳心婷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新嘉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統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七五О號 原   告 新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統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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