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七五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七五О號
- 原告
- 新嘉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統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