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北統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提出被告甲○○○○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以陳報被告之真正住居所,或陳明已依一般認為相當之方法探查後,仍不知被告 應受送達之處所,並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