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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陳勇松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北統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甲○○○○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北統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提出被告甲○○○○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以陳報被告之真正住居所,或陳明已依一般認為相當之方法探查後,仍不知被告 應受送達之處所,並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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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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