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七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七三號
- 原告
- 北統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提出被告甲○○○○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以陳報被告之真正住居所,或陳明已依一般認為相當之方法探查後,仍不知被告
應受送達之處所,並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