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二四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二四六號
- 原告
- 集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美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並為簡易程序所准用,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