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四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四五八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仁 訴訟代理人 劉麗娟 被 告 泰隆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華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