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八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八八一號 原 告 貴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高鳳翔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