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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八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許泰誠

  • 當事人
    貴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甲○○○○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八八一號 原   告 貴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高鳳翔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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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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