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八八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八八五號
- 原告
- 甲○○○○格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中平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事實及理由欄第二段第五行「另加百分之五之營業稅百分」應更正為「另加百分之五之營業稅」。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且不影響判決本旨,自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