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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九九五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九九五號

原告
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輝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

終結,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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