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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一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一三號
- 原告
- 成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定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潛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其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