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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一五五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
世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正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五萬八千元

納一千元,餘有二千八百六十元尚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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