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二三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二三二號
- 原告
- 祥毅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慶祥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應徵
餘有一千一百元尚未繳納,茲依民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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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