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二三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
祥毅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祥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應徵

餘有一千一百元尚未繳納,茲依民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