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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陳勇松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川仁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三二○號 原   告 川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與被告東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應繳 裁判費肆仟陸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叁仟陸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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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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