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三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三二○號
- 原告
- 川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與被告東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肆仟陸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仟陸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