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三二○號 原 告 川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與被告東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應繳 裁判費肆仟陸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叁仟陸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