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五號
- 原告
- 北統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與被告甲○○○○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