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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五號

原告
北統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與被告甲○○○○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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