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五號 原 告 北統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與被告甲○○○○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