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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五О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五О號

原告
集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美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零叁仟零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

佰壹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

仟肆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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