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八八號 原 告 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玉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同興行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十 ,然原告業已繳納一千元,餘有二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