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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再簡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許乃文

  • 當事人
    甲○○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再審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再簡字第一號 再 審原 告 甲○○ 再 審被 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薩松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零柒拾貳元 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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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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