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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許乃文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050號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 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94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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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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