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六九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六九三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禮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