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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992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992號

原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甲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零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許乃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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