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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聲字第2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許泰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聲字第29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
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美

上列抗告人與金福友工程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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