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1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許雅婷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郭純宗即安立達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1258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郭純宗即安立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74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31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沈艷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1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