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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2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補字第248號

原告
勝揚興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慶
被告
元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靜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許乃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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