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2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補字第248號
- 原告
- 勝揚興精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慶
- 被告
- 元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靜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