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2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補字第27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全盛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呂美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盛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繳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