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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陳勇松

  • 當事人
    創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三○號 原   告 創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與被告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玖佰貳 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壹仟元後,尚應補繳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 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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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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