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許乃文
- 法定代理人陳安順、周音喜
- 原告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補字第328號原 告 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順 被 告 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周音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192元,應 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0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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