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曾順富
- 原告甲○○、因請求被告聖百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聖百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九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聖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順富 原告因請求被告聖百科技有限公司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七十 一千元,餘有六千六百元尚未繳納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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