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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九九號

終止租約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許泰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九九號

原告
甲○○○
被告
欣華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智翔

右原告與被告欣華藝企業有限公司間因終止租約事件,依其起訴狀意旨,應係表明終

止租約之意並要求返還坐落新竹縣竹北市○○○路一五八號房屋,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提出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建物

課稅現值證明),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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