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勞簡調字第24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耀宗
7號5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地係在臺北市,有該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勞簡調字第24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