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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勞簡調字第24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許泰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勞簡調字第24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7號5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地係在臺北市,有該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許泰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勞簡調字第24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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