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233號原 告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壢小字第1233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4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