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326號

返還加盟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許泰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小字第1326號

原告
乙○○
被告
臺灣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加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1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許泰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