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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許雅婷

  • 原告
    張佳瑋即聯強企業社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小字第1341號原   告 張佳瑋即聯強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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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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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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