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小字第1341號原 告 張佳瑋即聯強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沈艷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