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4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429號
- 原告
- 信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