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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67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674號

原告
寶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如附表所示票據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付款人均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明分行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票據提示日  │  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一  │94年3月31日 │19215元 │94年3月31日 │AR0000000 │
├──┼──────┼────┼──────┼─────┤
│二  │94年4月30日 │10789元 │94年5月31日 │AR0000000 │
├──┼──────┼────┼──────┼─────┤
│三  │94年5月31日 │45686元 │94年5月31日 │AR0000000 │
├──┼──────┼────┼──────┼─────┤
│四  │94年6月30日 │1029元  │94年6月30日 │AR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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