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6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675號
- 原告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首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